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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6-17 15:50:24 打印 字号: | |
  调研信息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法制的重要平台。为充分调动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撰写信息、宣传稿件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调研信息宣传服务审判、推动工作的职能作用,结合本院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构建调研信息宣传长效机制

  1、本院成立调研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为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的材料人员为成员,负责调研信息宣传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工作。

  2、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在办公室内加挂研究室的牌子,行使法院调研信息宣传职能,具体负责调研信息宣传的实施工作。

  3、健全调研信息宣传网络,建立以办公室、研究室为主体,以各部门的兼职调研信息宣传员延伸的群体调研信息宣传格局。

  4、将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各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和干警个人的分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警审判调研信息宣传能力的重要依据记入干警年度的执法档案,与干警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

  二、加强协调,丰富载体,促进调研信息宣传成果转化

  1、加强与省、市法院及周边部门办公室和报刊、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体的的联络与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借鉴交流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经验,促进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互动,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2、本院根据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法院信息》、《法院简报》、《情况反映》、《调研专辑》等调研信息载体,及时予以刊发。适时组织调研工作年会活动,大力开展理论研讨,提升审判理论水平。

  3、加快建立芦淞法院新闻网站,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芦淞法院的对外宣传窗口和平台。

  三、加强保障,落实措施,充发激发调研信息宣传活力

  1、实行年度调研课题制,落实课题调研经费,努力调研工作的有效开展。

  2、积极配备与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录音机、扫描仪、移动U盘等设备,保证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必要经费。

  3、推行调研信息宣传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具体奖励标准为:

(1)被《人民日报》采用的宣传报道和经验材料,超过1000字的每篇奖励600元,300字以上1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400元,300字以下的奖励200元。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新闻宣传稿件,每篇奖励200元。

(2)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国家级报刊采用的宣传报道和经验材料,超过1000字的每篇奖励500元,300字以上1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300元,3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100元。

(3)被《湖南日报》等省级报刊采用的宣传报道和经验材料,超过1000字的每篇奖励200元,500字以上1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1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元。被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采用的新闻宣传稿件,每篇奖励30元。

(4)被《株洲日报》、《株洲晚报》采用的宣传报道和经验材料,超过1000字的每篇奖励100元,500字以上1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30元。被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采用的新闻宣传稿件,每篇奖励30元。

(5)反映本院工作的经验性综合材料和信息,被最高法院文件、内刊(含《人民司法》和各种专项活动的专刊)采用的,按被《人民法院报》采用的奖励标准奖励。

被省高院文件、内刊(含各种专项活动的专刊),省委、省政法委文件、内刊采用的,按被《湖南日报》采用的奖励标准奖励。

被市中院、市(区)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内刊采用的,按被《株洲日报》采用的奖励标准奖励。

(6)调研论文被《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理论版或其他国家级核心学术期刊采用的每篇奖励1000元;被省级学术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500元;被《湖南审判研究》采用的每篇奖励300元;被市级及其他刊物理论版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

在最高院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上获三等奖以上的每篇奖励500元;在省级以上其他各类学术研讨会上获三等奖以上的每篇奖励100元;在市级各类学术研讨会上获三等奖以上的每篇奖励50元。

(7)根据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网络宣传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湖南法院网上用稿,确定为省级媒体用稿,株洲法院网上用稿,比照市级媒体用稿。其奖励标准参照前述《湖南日报》、《株洲日报》的标准。

(8)所撰写的材料、稿件系一稿多用的,不重复奖励,以最高档次奖励计算。

(9)奖励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由各部门向院办公室汇总采用篇目、采用依据(采用作品原件、复印件、稿费单、上级通报文件、获奖证书等),院办公室审核造册并报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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