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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访 须 知
  发布时间:2008-06-17 13:08:30 打印 字号: | |
  1、来访人员应当主动向接待人员出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身份证明;

2、来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3、集体来访应推选二至三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他人员应迅速离去;

4、接待人员与被接待人员谈话时,旁人不得插话;

5、来访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爱护公私财物,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审判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违者,先由接待人员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教育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或依法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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